日前
為規范全省銀行機構收費行為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關于規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的提醒函》
詳情如下↓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規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的提醒函
全省各商業銀行機構:
為規范全省銀行機構收費行為,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亂收費的有關規定,現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序(APP)、營業場所等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優惠減免政策、投訴舉報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費用。
二、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嚴禁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個人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對公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個人現金匯款手續費、支票手續費等收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對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總行價目表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內容,不得超出收費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
三、嚴格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減免政策。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嚴格做到“兩禁兩限”,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以銀行作為借款人意外保險第一受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承擔。
四、不得轉嫁應當由銀行承擔的費用。嚴禁將屬于銀行應盡工作職責轉為有償服務并收費,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承擔。抵押登記費、抵押品評估費應當由銀行承擔。銀行為授信評估目的引入外部數據、信息或評級的,相關費用由銀行獨立承擔,不得要求企業支付。
五、不得以借貸之名捆綁收費。銀行應當嚴格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不得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利分費、借貸收費、借貸搭售、強制服務。不得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產品或要求客戶到指定的第三方機構辦理保險等業務。不得違背客戶真實意愿,強制以承兌匯票形式提供融資,增加客戶負擔。
六、提供服務應當質價相符。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按照價目表、服務規程以及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并留存服務記錄,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關注銀行收費行為,經提醒告誡仍未整改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資料: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