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經報請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云南省財政廳對《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印發《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強化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監管部門)出資設立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即一級企業)及實施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審核、上繳,適用本辦法。
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共同投資合計持股為100%的省屬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適用下述國有獨資企業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出資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家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出售或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認定應收繳并統籌使用的省屬企業(含二級及以下企業)特定資產處置等專項收入。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和管理,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督促監管(所屬)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省屬企業負責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直接上繳省級金庫,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收益計繳
第六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利潤收入上繳比例為30%。承擔省屬儲備糧任務的政策性企業、戒毒類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年應交利潤收入不足(含)5萬元企業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的,免繳國有資本收益。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會同監管部門對國有獨資企業利潤收入上繳比例提出調整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交收益以企業上年度凈利潤為基礎,按規定比例計算后,扣除因充實社保基金對應股權分紅收益后繳納。
(一)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以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計算上繳。尚未規范母子產權關系、不執行合并財務報表的按單戶企業分別計算核定。
(二)國有獨資企業計算應交收益時,可從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中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當年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已達到注冊資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及其他經省級財政部門認定可抵扣事項。
其中:可抵扣的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是指經審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為負的期初未分配利潤;可抵扣的法定公積金,是指經審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當年實際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數。
(三)國有獨資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應相應補繳或抵減應交收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后,當年應交收益不足抵減的,以后年度不再繼續抵減。因清產核資、合并范圍變化原因導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不予抵減或補繳應交利潤。
第八條 監管部門持有股權的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及監管部門所持股權計算的股利、股息,全額上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分紅機制。監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財務狀況、發展規劃以及其他股東意見等,研究提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意見,原則上不低于同類國有獨資企業收益上繳水平。國有控股企業當年符合分配條件不予分配的,監管部門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表決前應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據。監管部門應督促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后,企業應及時按規定上繳國有股股息紅利。
第九條 監管部門轉讓所持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股份)形成的收入,扣除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后全額上繳。
第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入中屬于監管部門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繳。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因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確實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由監管部門商省級財政部門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收益申報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政策,印發年度省級國有資本收益申報通知。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根據收益申報要求,及時申報省級國有資本收益,并如實填寫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經監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具體要求如下:
(一)利潤收入。每年5月31日前由國有獨資企業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利、股息收入。每年5月31日前,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后據實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省屬企業或者監管部門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根據企業清算報告計算的清算凈收入據實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企業清算報告,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在收入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四章 收益收繳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監管部門在收到監管(所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
(二)省級財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聯合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省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
(三)省屬企業依據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辦理繳款時限和要求具體如下:
(一)國有獨資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其中應交利潤在1億元(含)以上,一次性上繳確有困難的,可通過監管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分批繳清。經批準,應交利潤在1億元以上、5億元(含)以下的,可在二個月內分兩次繳清;應交利潤在5億元以上的,可在三個月內分三次繳清。
(二)股利、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三)對省屬企業應交利潤和股利、股息收入由于現金流嚴重不足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按期繳納的,經監管部門商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跨年度繳納。
第十六條 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省級財政部門在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完成前可以預收部分國有資本收益,并于當年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完成后根據財政核定數額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030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相關目級科目。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調整至稅務部門征收的國有資本收益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和省審計廳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按規定對省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審核、上繳等進行監督、審計。
第二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監管(所屬)企業利潤分配機制,積極組織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對不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繳,切實落實出資人收益權。
第二十二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應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及財務會計制度,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切實履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和上繳義務,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情況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拒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預算數與實際上繳數差異較大,監管部門在薪酬考核時應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薪酬。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機關組織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賬簿、報表、審計報告、文件等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二十六條 對隱瞞、挪用、拖欠、不繳或少繳以及違規審核國有資本收益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委托有關部門對所出資企業實施監管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辦企業的,由受托監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所屬省直部門負責相關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審核和監繳工作。
第二十八條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收益收繳及管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屬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取管理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州(市)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由各地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加強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國資委關于逐步提高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利潤上繳比例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