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優化國有資本配置
云南省財政廳印發
《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出資企業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監督檢查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
(一)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以下統稱監管部門)。
(二)上述部門、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即一級企業),包括省屬金融、文化企業。
(三)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四)其他經認定施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企業、單位。
本條第(二)、第(三)、第(四)項所指的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省屬企業。
第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覆蓋、規范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全覆蓋,省屬企業應納盡納。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依規收取國有資本收益。
(二)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發展、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
(三)突出重點、提升效益。預算支出安排要切實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強化支持省屬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資本金注入,重點保障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更好發揮對重要行業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
(四)相互獨立、相互銜接。既保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
(五)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我省宏觀經濟政策及中期財政規劃要求,實行滾動編制。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會同監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依法依規適度增加省屬企業上繳利潤。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監管部門和省屬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修訂我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會同監管部門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國有獨資企業稅后利潤上繳比例等問題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三)收繳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四)確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五)布置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審核監管部門預算建議,編制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六)批復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按規定公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七)督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匯總建立省屬企業名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制定、修訂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門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組織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并進行初步審核。
(四)編制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五)組織和監督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六)批復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七)組織督促監管(所屬)企業及時履行利潤分配程序并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八)定期統計監管(所屬)企業的數量、資產權益、損益等情況,建立省屬企業名錄。
(九)配合省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主要負責:
(一)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
(二)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組織本企業預算執行并依法接受監督。
(四)按照要求開展績效管理。
(五)強化內控制度建設,將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納入本企業黨委(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內部利潤分配機制。
(六)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監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家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出售或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認定應收繳并統籌使用的省屬企業(含二級及以下企業)特定資產處置等專項收入。
第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應根據相關規定按一定比例調入省級一般公共預算,扣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后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我省經濟發展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并按照國務院關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相關要求,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期收支規劃。
第十七條 編制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
(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要求。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宏觀調控政策,國有資本布局規劃和深化國資國企改革要求。
(四)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方向和重點。
(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期收支規劃。
(六)相關預算績效管理結果。
(七)結余資金情況。
第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監管部門根據省屬企業年度盈利狀況和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有關規定測算編制。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收入測算及上年結轉收入情況,按照一定比例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后,依據收支平衡的原則,組織監管部門及省屬企業細化編制。
第二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隨一般公共預算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后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復預算。監管部門應在接到預算批復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1030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目級科目。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2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下項級科目。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收繳,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監管(所屬)企業上繳。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省屬企業按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應當及時足額上繳省級財政。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應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嚴格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按照先收后支、區分輕重緩急辦理資金撥付。省屬企業改變產權歸屬或財務隸屬關系的,應當及時報告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用于資本金注入的資金,監管部門應督促省屬企業嚴格執行增資有關規定,落實國有資本權益,資金注入后形成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由省屬企業按規定方向和用途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結余資金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預算執行中,在已批復預算總額內的支出項目間、預算科目間、預算級次間、績效目標調劑的,由各資金使用單位提出預算調劑建議,經監管部門批準后報請省級財政部門按程序進行預算調劑。
第六章 決 算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復決算。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決算批復后15日內向監管(所屬)企業批復決算。
第七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實施績效管理,科學設立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估評價,切實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嚴格規范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將省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情況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不按規定申報、不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監管部門在薪酬考核時應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薪酬。
第三十六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因開展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省級財政部門代省人民政府持有國有股權實現的收益,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18〕5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后續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委托有關部門對所出資企業實施監管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辦企業的,由受托監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所屬省直部門按規定組織并監督相關省屬企業編制、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
第四十條 省屬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州(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由各地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