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管理
云南省財政廳印發
《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提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
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即一級企業)、實施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屬企業),以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以下統稱監管部門)。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草案,并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算草案。監管部門負責審核監管(所屬)企業預算收支計劃,并匯總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草案。各省屬企業負責測算和申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收支范圍
第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省屬企業上繳,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利潤收入,股利、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監管部門根據監管(所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以前年度結余結轉資金等測算編制。
第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收入測算情況以及上年結轉收入情況,按照規定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后,依據收支平衡的原則,組織涉及支出的相關監管部門細化編制。
第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我省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調整。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于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及其他支出。
第三章 編報內容與程序
第九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國資國企改革精神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政策要求,印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條 各監管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編制通知要求,組織其監管(所屬)企業編報預算收支計劃建議。
第十一條 各省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建議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報送監管部門審核,不涉及申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及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應當零申報。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入計劃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測算表》。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測算說明,包括測算依據、測算過程及預計上繳收益明細等情況。
(二)支出計劃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申請表》。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績效目標表》,反映實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計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涉及申請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需同時提供項目事前績效自評報告。
3.項目情況介紹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主要內容,項目政策依據、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項目可行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項目資金測算和資金使用方案等。
(三)企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要強化支出預算審核和管理,堅持政策導向,根據監管(所屬)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建議,組織對項目進行審核論證后,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匯總編制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每年9月底前以紙質形式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報告
1.編制原則及依據。
2.省屬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戶數、行業分布和企業總體經營財務狀況等。
3.編制的組織情況,包括對省屬企業收支計劃和績效目標的審核、調整情況,并據此形成的主要收支內容。
4.預算收支情況,包括預算收支規模、支出安排項目及依據、預算支出所要達到的政策效果等。
(二)省直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體匯總情況。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明細情況。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目標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績效目標情況。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結合國家及本省重點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國有資本布局調整要求,對監管部門報送的預算初步安排建議進行審核,統籌平衡后研究確定年度支出預算控制數,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下達控制數。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結合監管(所屬)企業的經營情況、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及改革發展進程等,細化編制支出預算和支出績效目標,并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將預算建議草案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監管部門報送的收支預算建議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將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后,隨年度預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后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復預算。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應嚴格預算約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支出科目、項目和數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程序報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條 省級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委托有關部門對所出資企業實施監管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辦企業的,由受托監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所屬省直部門按規定組織相關省屬企業編制,提出年度預算建議草案,審核匯總后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省屬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管理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州(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由各地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云財企〔2008〕2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