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準支持各地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強銜接資金使用管理,提升脫貧地區和脫貧群眾內生發展動力,根據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管理以及預算管理相關規定,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對《云南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云財規〔2022〕23號)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
修訂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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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三、突出資金支持重點”“(一)優先支持聯農帶農富農產業發展”“3.扶持方式”中增加“各地在充分評估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敞口的基礎上,可安排省級銜接資金按照放大倍數不低于10倍水平補充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內容。
二、在“三、突出資金支持重點”“(二)統籌支持促進增收的其他相關領域”中增加“在確保省級銜接資金支持產業比例達標的前提下,縣級可適當安排省級銜接資金用于彌補過渡期內實施、符合銜接資金管理要求、當年已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管理的項目資金缺口;對省內跨州(市)就業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可從省級銜接資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過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補助、提高省級銜接資金項目管理費比例至5%”內容。
三、在“三、突出資金支持重點”“(三)支持必要的基礎設施補短板”中增加“可安排省級銜接資金支持村莊公共基礎照明、無資金來源的公益性幫扶項目資產后續管護、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社區內必要消防配套設施及因住房維修基金不到位導致的必要房屋修繕;可統籌不超過5%到縣省級銜接資金用于‘十三五’時期規劃內易地扶貧搬遷地方政府債券本金償還”內容。
四、將“三、突出資金支持重點”“(四)杜絕用于負面清單事項”中“銜接資金不得用于回購、注資企業、設立基金、購買各類保險,杜絕形象工程”修改為“銜接資金不得用于回購、注資企業、設立基金(省級可使用省級銜接資金設立產業發展基金)、購買各類保險,杜絕形象工程”。
五、將“五、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一)加快資金下達和支出進度”中“對于提前下達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原則上需在資金年度的3月31日前分配下達到具體實施項目”修改為“州(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快銜接資金分配下達速度,原則上收到上級財政資金下達文件后30日內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
六、在“五、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一)加快資金下達和支出進度”中增加“在年度執行中,省級根據省以上部門審計、考核、監督檢查、日常監管等各渠道發現問題對當年下達資金進行激勵調整,從績效差的地區調整到績效好的地區;對省級下達且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結余資金,省級通過調減分配下達數予以扣回”內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云財規〔2022〕23號)同時廢止。修訂后的文件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訂后文件內容如下
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根據2024年6月7日《云南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于修訂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修改)
為切實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6部委《關于加強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財農〔2022〕14號)要求,結合我省鞏固銜接過渡期新情況,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保持過渡期財政支持政策總體穩定,圍繞促進農村居民和脫貧人口增收目標,進一步優化資金使用結構,突出資金支持重點,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強化資金項目管理,切實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更多依靠發展來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為鞏固好脫貧成果、銜接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加強銜接資金管理,堅持總體穩定、突出重點、聚焦關鍵、壓實責任的原則。堅持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管理辦法不變、主管部門不變、分配方式總體穩定;突出重點地區、重點群體、重點內容進行支持,加大對國家和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傾斜支持力度,優先支持監測幫扶對象和年人均純收入低于1萬元的脫貧戶增收。
二、加大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傾斜支持
省級相關行業部門和各州(市)要按照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其他脫貧縣的順序進行支持。切實將國家和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擺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突出位置,統籌整合各方資源,加大傾斜支持力度。省級將通過適當提高困難系數權重、補助系數,以及定額補助等方式,加大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對重點幫扶縣的傾斜支持,原則上對重點幫扶縣的縣均支持規模不低于其他縣或整體支持規模不低于上年。強化對57個重點幫扶縣的工作指導,省鄉村振興局牽頭督促指導編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實施方案。
三、突出資金支持重點
(一)優先支持聯農帶農富農產業發展
1.重點內容。逐年穩步提高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用于產業的占比,嚴格按照績效評價考核辦法規定的比例執行,支持各地以產業發展規劃為引領,結合“一縣一業”產業布局,重點支持具有較好資源稟賦、良好市場前景、帶動增收能力強的種養業,延伸支持農產品精深加工、副產物綜合利用和休閑農業、“農旅”融合等以農業產業為主體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統籌支持雕刻、印染、刺繡、手工編制、銀器打造、陶器制作等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業。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任務的產業項目須建立健全聯農帶農富農機制,重點支持監測幫扶對象和脫貧戶。
2.關鍵環節。以促進全產業鏈發展和產業集聚發展為方向,補上技術、設施、營銷等短板,促進產業提檔升級。重點支持制種基地建設、特色優良品種繁育、優勢品種提純復壯,支持推廣良種良法和先進生產加工技術,購買技術服務;支持建設配套于具體產業項目的道路、水利等農業生產設施,以當地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供應的農產品加工車間、產地冷藏保鮮、倉儲、農產品追溯體系等項目建設,鼓勵建設標準化生產、加工、倉儲基地;支持農副產品集散地建設、農產品展銷和宣傳推廣、電商平臺建設、農產品銷售獎補等品牌打造和產銷對接項目,推動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
3.扶持方式。各地可創新資金使用方式,通過以獎代補、經營獎補、先建后補(限省級銜接資金)、貸款貼息(貼息率不超過3%,貼息利率不超過申報時的同期同檔次LPR+150BP利率)、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重點產業、重點環節。使用資金時,應先根據產業類型和支持環節論證建立資金使用機制,明確支持項目清單、資金來源、資金使用具體方式、審批程序等,并按照機制審核確定項目后再實施。落實精準幫扶要求,銜接資金要優先保障“生產獎補”“小額信貸貼息”等各類到人到戶項目資金需求,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的到人到戶項目原則上限于監測幫扶對象和脫貧戶。各地在充分評估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敞口的基礎上,可安排省級銜接資金按照放大倍數不低于10倍水平補充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生產獎補、經營獎補等政策,引導監測幫扶對象和脫貧戶擴大種養殖規模、應用良種良法、調整優化生產結構等,通過參與生產提高家庭經營性收入。
積極發揮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引領帶動作用。支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綁定農戶、龍頭企業綁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聯結“雙綁”機制,對參與“雙綁”機制且帶動農戶經營增收成效明顯的龍頭企業、合作社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符合規定的項目資金支持。依托上述主體實施的產業項目,財政投入資金應優先形成固定資產,并通過方案、協議等形式,明確土地流轉、就業務工、帶動生產、幫助產銷對接、資產入股、收益分紅等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村級集體經濟、易地搬遷安置社區發展,避免簡單入股分紅,確保群眾充分收益,并向監測幫扶對象傾斜。
各地應按規定統籌好支持產業發展的各渠道資金,用好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政策,支持“一縣一業”創建,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和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建設,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與創建等,壯大縣域富民產業,讓農民群眾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
各地在不違反資金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利用銜接資金支持上述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之外的產業項目,必須開展可行性論證、支持方式比選,確保資金使用效益。依托單個企業等生產經營主體實施的單個項目銜接資金支持規模超過500萬元的,按照“誰主管、誰審批”的原則,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盡職調查;達到1000萬元的,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向州(市)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州(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并報州(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二)統籌支持促進增收的其他相關領域
各地可利用銜接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監測幫扶對象、脫貧人口安排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聘用搬遷群眾提供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公共服務,優先聘用監測幫扶對象從事公益崗。對實訓實作基地、技能培訓機構等開展監測幫扶對象和脫貧人口勞動技能培訓且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以及就業幫扶車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吸納監測幫扶對象和脫貧人口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可使用省級銜接資金對培訓機構、培訓人員和吸納就業機構進行獎補,獎補金額分別不超過培訓費或實際支付報酬的40%(監測對象)、20%(其他脫貧人口);對跨省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脫貧人口(含監測幫扶對象)安排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補助,可使用省級銜接資金按不超過實際取得勞務報酬的10%發放一次性勞務補助;對省內跨州(市)就業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可從省級銜接資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過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補助,上述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對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安排“雨露計劃”補助。在確保省級銜接資金支持產業比例達標的前提下,縣級可適當安排省級銜接資金用于彌補過渡期內實施、符合銜接資金管理要求、當年已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管理的項目資金缺口;提高省級銜接資金項目管理費比例至5%。
各地可利用銜接資金(少數民族發展任務)支持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民族手工藝等特色產業發展和實施困難群眾飲用低氟邊銷茶試點??衫勉暯淤Y金(以工代賑任務)支持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帶動當地監測幫扶對象和脫貧人口務工就業,用于支付勞務報酬的比例不低于項目補助資金的15%,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實際提高比例。安排銜接資金(欠發達國有農場、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要重點支持發展農場、林場的特色優勢產業,用于產業的比例符合績效考核評價要求。
(三)支持必要的基礎設施補短板
1.重點內容。支持有條件(包括有實施資金來源)、有需求的村莊編制村莊規劃,重點支持因地制宜補齊農村供水設施短板,允許適當安排資金用于影響群眾基本生活條件的通村公路和村(農場、林場)內主干道連接,較大人口規模自然村(組)通硬化路,橋梁、排水、灌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運,可安排省級銜接資金支持村莊公共基礎照明等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及無資金來源的公益性幫扶項目資產后續管護。可安排省級銜接資金支持完善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社區內必要消防等配套設施及因住房維修基金不到位導致的必要房屋修繕。對“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含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h級可統籌不超過5%到縣省級銜接資金用于“十三五”時期規劃內易地扶貧搬遷地方政府債券本金償還。支持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規劃建設,集中連片民族村寨整體規劃建設,可根據需要將資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繕保護、文旅融合發展的民族特色文化產業、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銜接資金支持的村內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項目要避免與其他渠道安排的資金重復。
2.支持方式。各地應按照“先建機制后定項目”的原則,因地制宜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實施項目建設,具備條件的可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帶動群眾就地就業。各地應在科學規劃、統籌謀劃的基礎上,采取分領域推進的方式,解決符合資金用途的一兩項突出短板,看準一件抓一件;或者統籌相關領域資金,集中連片改善村內基礎設施條件,確保建一個成一個。杜絕超標準、超當地發展水平建設。
(四)杜絕用于負面清單事項
各地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將資金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在銜接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負面清單基礎上,銜接資金不得用于回購、注資企業、設立基金(省級可使用省級銜接資金設立產業發展基金)、購買各類保險,杜絕形象工程。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主體申報銜接資金項目,需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項目管理單位,一律不得由中介機構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將財政補助資金用于支付中介費用。養老保險、醫保、低保、臨時救助等有穩定、固定資金渠道的綜合保障措施,衛生、教育、文化、養老服務等有相應資金渠道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按原資金渠道予以支持。
四、強化項目實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項目庫。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選擇。省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和林草等分任務行業主管部門,要編制項目入庫指南,完善項目庫建設管理制度,組織本行業開展項目庫建設,推動項目庫共建共享。省級部門的編制指南和項目庫管理制度要報省鞏固脫貧攻堅推進鄉村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原則上要于當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項目申報、評審和入庫,下年度項目庫建設情況納入當年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內容,與資金分配掛鉤。入庫項目實施動態管理,有進有出,3年未執行的項目自動出庫,再次入庫按照新項目辦理。
(二)嚴把項目入庫質量。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程序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和報批。項目單位提交項目申請時,應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確建設內容、投資概算、預期績效目標、利益聯結機制、實施期限等;行業主管部門嚴格對照入庫要求審核項目,確保資金到位后即可啟動實施。分配到縣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由縣級鄉村振興部門統一匯總報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省本級和州(市)本級實施項目由本級相關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將相關項目信息納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管理。
(三)夯實項目施工準備。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年度資金安排,商財政部門及時制定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前做好項目開工準備。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時,要加強銜接資金與其他財政資金的統籌,同一項目整合不同渠道資金實施的,須在實施方案中明確說明,并區分不同資金的具體支持內容,避免交叉重復,不得利用中央銜接資金承擔明確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責任或者承擔的配套資金。年度預算批復后,需要進行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抓緊開展,參照《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財政支持貧困村微小型項目由村級組織自建自營有關政策的通知》(財辦庫〔2019〕75號)規定,符合條件的村莊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四)確保項目有序推進。項目具備實施條件后,項目實施主體要抓緊抓好實施工作,原則上要在明確的實施期限內完成,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確需變更的要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抓好項目實施跟蹤督促和質量監督,推動項目按計劃如期實施,完成后及時做好項目驗收報賬。
五、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一)加快資金下達和支出進度。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限下達資金。州(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快銜接資金分配下達速度,原則上收到上級財政資金下達文件后30日內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納入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銜接資金,可按整合規定安排項目。財政部門根據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不得為了抬高支出進度“以撥代支”;原則上銜接資金在“21305”科目列支。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及時辦理支付手續,加快資金支出。在分配資金時,省級將支出進度作為分配因素獎優罰劣;在年度執行中,省級將根據各地支出進度實施獎懲考核,適當扣減低于序時進度地區資金,調整安排至高于序時進度地區;對省級下達且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結余資金,省級通過調減分配下達數予以扣回;根據省以上部門審計、考核、監督檢查、日常監管等各渠道發現問題對當年下達資金進行激勵調整,從績效差的地區調整到績效好的地區,切實樹立資金支出越快、績效管理越好、支持力度越大的鮮明導向。
(二)落實全面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承擔項目績效主體責任。落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全過程績效管理鏈條閉環。強化績效目標管理,銜接資金支持的具體項目,事前應申報、審核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不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扎實開展部門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視情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作為以后年度申請項目、資金分配的依據。落實資金項目管理各環節的公開公示要求,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三)開展跟蹤督查和定期調度。省級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定期調度本部門管理使用的分任務資金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支出進度,每季度結束后次月10日前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云南監管局和省財政廳。州(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入庫指導、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定期調度本行業領域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支出進度,按月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調度情況。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完善項目實施管理制度、項目庫建設、組織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形成“儲備一批、開工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環,著力實現項目安排與資金使用的無縫對接;并具體負責指導推進監督鄉(鎮)及村委會做好項目前期謀劃、規劃可研和具體項目實施,按月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推進和資金支出情況,確保按時完成年度支出任務;鄉(鎮)及以下具體實施的項目,按照行業歸口原則,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資金政策落實情況跟蹤督促和調研,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推動不斷改進工作,確保銜接資金效益和項目成效。
(四)抓細政策落實工作。州(市)和縣級財政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政策和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在銜接資金支持產業發展中落實好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干部干事創業、擔當作為,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推動鄉村振興不斷開創新局面。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云財規〔2022〕23號)同時廢止。
來源:云南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