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省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工作
更好引領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
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
《云南省村莊規劃動態調整管理規則(試行)》
明確動態調整情形、程序等內容
云南省村莊規劃動態調整管理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工作,更好引領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村莊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規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嚴格依法依規按本規則開展規劃動態調整工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動態調整,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村莊規劃動態調整,是指在村莊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過程中的規劃修改、維護、勘誤及同步更新。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村莊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的主體,負責轄區內村莊規劃的動態調整工作。動態調整可在縣域內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聯合開展。
第五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工作,及時研究規劃實施中的新情況,做好規劃的動態完善。
第六條 村莊規劃動態調整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堅持縣域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總量不增、空間布局更加合理、資源配置更加高效的原則,按照先村域、再鄉鎮、后縣域的優先序,切實提高規劃質量和實效,更好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實現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動態調整鼓勵村莊建設用地做減量優化。
第七條 縣域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總量指縣域范圍內已批村莊規劃的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總和。已批規模小于現狀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的,規劃動態調整時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可適當增加,但不得突破現狀村莊建設用地規模。涉及勘誤情形的調整不視為增加村莊建設用地規模。
第二章 動態調整情形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村莊發展定位、功能布局、用地結構等產生重大影響,可以對村莊規劃進行修改:
(一)上位國土空間規劃(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村莊類型等)、專項規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實施、重大政策調整、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重大項目建設,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因災害預防、搶險避災、災后恢復重建等防災減災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因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或增減掛鉤建新,確需修改規劃的;
(六)列入中國傳統村落、云南省傳統村落或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的村莊,因保護發展要求確需修改規劃的;
(七)經體檢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確需修改規劃的。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突破國土空間底線管控及規劃強制性內容,不涉及村莊安全問題,不影響村莊公共利益及村莊整體風貌,不突破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可以對村莊規劃進行維護:
(一)因上位國土空間規劃中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底線發生變化,導致村莊建設邊界或村莊建設用地規模核減的;
(二)因實施地質災害、洪澇等避險搬遷,導致村莊建設邊界或村莊建設用地規模核減的;
(三)因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或增減掛鉤拆舊,導致村莊建設邊界或村莊建設用地規模核減的;
(四)因單獨選址方式進行用地報批的建設用地,確需調出村莊建設邊界的;
(五)因規劃實施,明確留白用地具體用途及具體指標的;
(六)以保障農村村民住房需求和村莊公益性設施建設為目的,公益性用地之間、公益性用地與宅基地之間、經營性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或宅基地,確需進行村莊建設用地地類轉換及開發強度適度調整的;
(七)以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為目的,經營性用地之間(對社會民生影響較大的鄰避型、厭惡型設施除外),確需進行村莊建設用地地類轉換及開發強度適度調整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突破國土空間底線管控及規劃強制性內容,不涉及村莊安全問題,不影響村莊公共利益及村莊整體風貌,可以對村莊規劃進行勘誤:
(一)村莊規劃已備案成果中文字表達及文—圖—數存在明顯邏輯錯誤等錯漏時,以法定文件為依據的校核更正;
(二)因項目實施開展土地勘測定界、工程測量產生的精度誤差需要進行地塊邊界微調的;
(三)因調查精度或符合合法認定(“一戶一宅”等情形)的2020年7月3日前實際已建成宅基地圖斑,確需進行村莊建設用地圖斑增補的。
第十一條 因落實上級政府批準的城鎮開發邊界外直接編制的地塊詳細規劃(資源依托、鄰避要求、已批建設用地等開展地塊詳細規劃的),在已完成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且不引起村莊建設邊界變化的,應當對村莊規劃成果進行同步更新,將詳細規劃的用地布局、規劃用途及地塊指標等更新至村莊規劃數據庫。
第三章 動態調整程序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的修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鄉、鎮人民政府對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形成專題報告或體檢評估報告,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村莊規劃修改申請;原審批機關同意后,組織編制規劃修改方案;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編制規劃修改方案,村內公示30日,經村民委員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審查;
(三)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完善后的規劃修改方案,報請原審批機關審批,進行規劃成果公告及入庫備案。
為提高編審效率,因上位國土空間規劃中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底線發生變化或已有指標來源的增減掛鉤建新導致的規劃修改,可簡化有關程序,按照本條第(二)(三)款相關程序執行,公示期限可由地方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的維護,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維護申請,并附具經村民委員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的規劃維護方案;
(二)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并出具同意意見,組織成果入庫備案及公告。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的勘誤,按下列程序進行:
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勘誤申請,并附具規劃勘誤方案及必要的利害關系人意見。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并出具同意意見,組織成果入庫備案。
第十五條 單獨編制的地塊詳細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中同步更新村莊規劃,并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十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加強對村莊規劃的動態調整管理,動態調整成果完成省級入庫備案后方可正式實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實施情況及村莊發展實際,按程序開展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工作。鼓勵規劃修改、維護和勘誤工作合并開展,程序從嚴。原則上單個行政村動態調整總次數每年不超過2次。同步更新工作可按需開展。特殊情況可采取“一事一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工作,發揮村民主體作用,嚴格落實村級事務民主決策程序,做好村莊規劃宣傳工作,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十九條 鼓勵運用增減掛鉤等政策進行村莊建設用地區域統籌,整合盤活農村零散閑置土地,保障搬遷安置、鄉村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用地等。村莊規劃內通過增減掛鉤方式布局的增量空間,應在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經省級驗收后方可使用,對于村莊規劃編制時已按照存量與增量進行空間置換的,不得重復使用。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做好增減掛鉤臺賬管理,封閉運行。涉及拆舊的村莊按照維護方式調整規劃,涉及建新的村莊按照修改方式調整規劃。
第二十條 村莊規劃可結合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需求,適當布局產業發展用地,嚴禁在村莊建設邊界內布局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除增減掛鉤項目外,嚴禁村莊已建成空間置換村莊建設用地增量空間;村莊規劃確定的不可建設空間內不得開展建設、核發規劃許可,不得作為村莊建設用地增量空間。
第二十一條 村莊規劃的修改、維護、勘誤方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云南省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指引(試行)》《云南省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指引(試行)》,將村莊規劃編修必要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多渠道統籌做好村莊規劃經費保障,提高村莊規劃成果質量,確保規劃實用管用好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云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國家或上級部門相關政策或文件對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規則執行過程中,請各地結合實踐,總結經驗,將有關意見或建議及時反饋至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涉農街道的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工作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來源:云南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