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發揮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引導作用,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根據有關文件規定,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各州(市)、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財政部門要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新老政策劃斷”的原則,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2023年9月30日(含)以前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規定執行。
2023年10月1日(含)以后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規定執行。其中,中央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優先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承擔部分,剩余部分統籌用于補充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
自2025年開始,2023年9月30日之前發放的符合新政策要求的存量未到期貸款,按照新政策予以貼息。新舊政策中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貼息資金比例和撥付流程、獎補資金比例和撥付流程對比情況等詳見《新舊政策對比情況表》,老政策貼息資金各級財政承擔比例詳見《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各級財政承擔比例情況表(老政策)》,新政策貼息資金各級財政承擔比例詳見《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各級財政承擔比例情況表(新政策)》。
二、科學設置目標任務,嚴格落實貸款要求
(一)合理設置全年主要目標
一是發布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目標任務。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云南省財政廳于每年部門預算申報前,結合各州(市)、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10類重點群體分布情況和貸款意愿儲備情況等,發布次年個人和小微企業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目標筆數和目標金額。
二是引導金融機構合理確定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每年部門預算申報前,云南省財政廳聯合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根據西部地區創業擔保貸款利率上限(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s,非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結合市場類似金融產品利率、市場環境等,合理確定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指導利率。實際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協商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指導利率。
(二)依法合規做好貸款審核
個人或小微企業按以下程序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一是個人或小微企業在“云南省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上注冊并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是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審核時間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
三是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盡職調查時間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
四是由經辦銀行開展貸款審核,與個人或小微企業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經辦銀行貸款受理至發放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
(三)及時完成貼息資金撥付
各州(市)、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規定,通過“云南省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付貼息金額,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提交貼息資金申請。縣(市、區)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州(市)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復審通過后,由州(市)級財政部門在1個月內將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撥付至相關經辦銀行。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由縣(市、區)級財政部門在1個月內將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撥付至相關經辦銀行。
三、按時報送結算報告,確保數據準確無誤
(一)扎實做好資金結算審核
各州(市)、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財政部門要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認真做好資金結算。
一是重點審核貼息對象范圍、貸款申請條件,確保創業擔保貸款對象的合規性。
二是重點審核資金結算材料是否完整、真實、準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等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確保資金申報數據的真實性。
三是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錯報、漏報和計算錯誤情況,從源頭上提高結算數據的準確性。
(二)建立貼息資金負面清單
屬于以下情況的,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一是貸款人獲取貸款后無明確用途,超過80%以上的貸款資金存儲超過3個月(含)以上。
二是貸款人在貸款發放后3個月內注銷工商營業執照。
三是貸款人將貸款用于購買股票、期貨、有價證券、理財產品、不動產等商品。
四是個人、企業或者擔保人、擔保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資金。
五是其他財政部門、承辦部門共同認定不予貼息的情況。
(三)按時報送資金結算報告
各州(市)、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真匯總審核轄區內各縣(市、區)資金結算材料,并于每年2月28日前聯合以正式文件將資金申請報告、《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結算表》、《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結算表》(2025年結算2024年資金時不再填報)報送云南省財政廳,并抄送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應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全省資金結算材料,并抄送財政部云南監管局審核。財政部云南監管局將按照財政部要求,對云南省財政廳匯總報送的資金結算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金融司,同時抄送云南省財政廳。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資金結算材料的州(市),財政部和財政部云南監管局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州(市)不申請專項資金。
四、切實提高資金質效,發揮惠企利民作用
(一)切實提高績效自評質量
各州(市)、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要聯合有關部門從承辦部門、財政部門、經辦銀行等三個方面認真對照績效指標體系開展上年度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并于每年2月28日前聯合以正式文件將績效自評報告、《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績效自評表》報送云南省財政廳,并抄送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堅決推進績效評價發現問題整改
云南省財政廳每年將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對存在貸款主體不合規、貸后管理不到位(重點關注貸款主體工商營業執照注銷、經營主體變更)等情況的貼息資金,請各州(市)、省級財政直管試點縣財政部門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經辦銀行,在資金結算中予以扣除。同時,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經辦銀行向貸款人做好溝通解釋工作,避免發生負面輿情。
來源:云南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