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力度不斷加大,大量非金融企業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投資金融機構。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非金融企業忽視自身主營業務發展,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助長了脫實向虛和杠桿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業以非自有資金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金融機構沒有獲得真正能夠抵御風險的資本;還有少數非金融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使得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交叉傳遞。
為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強化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促進實業和金融業良性互動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按照問題導向、補齊監管短板,明確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政策導向,強化股東資質、股權結構、投資資金、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加強實業與金融業的風險隔離,防范風險跨機構跨業態傳遞。
分類監管,防范風險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力度不斷加大,大量非金融企業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投資金融機構。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非金融企業忽視自身主營業務發展,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助長了脫實向虛和杠桿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業以非自有資金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金融機構沒有獲得真正能夠抵御風險的資本;還有少數非金融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使得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交叉傳遞。
據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股東按照類型不同實施差異化監管,明確不同的準入和資質要求:對一般性財務投資,不作過多限制;對于主要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建立規范的股東資質、資金來源真實性、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監管制度,不得對金融機構不當干預。
其中,《指導意見》主要規范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強化股東資質要求。從正面清單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范、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并且控股股東原則上還要滿足連續3年盈利、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40%等要求。
從負面清單看,非金融企業脫離主業需要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管控薄弱、進行高杠桿投資、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不得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非金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
此外,還加強了對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轉讓和拍賣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業違規惡意質押、轉讓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主要股東不得對金融機構不當干預
按照規定,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必須使用自有資金。該負責人指出,近年來,一些非金融企業將銀行貸款、發債資金、理財資金等用來投資金融機構,甚至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金融機構資本不實,抵御風險能力削弱。為此,《指導意見》要求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和抽逃資本。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方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針對一些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股權結構復雜、交叉持股、多層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確等情況,《指導意見》規定:一是非金融企業的股權結構應簡明清晰,簡化投資層級,提高組織架構的透明度。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強化董事會決策機制,避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三是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應當建立資金、人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墻,對業務往來、信息共享、共用營業設施等行為進行有效規范。四是規范非金融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交叉任職行為,避免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針對一些非金融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指導意見》強化關聯交易監管,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當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
據《農村金融時報》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