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體制機制,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促進國有金融資本更好服務于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以依法保護各類產權為前提,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在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框架下,理順體制機制,完善管理措施,為云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積極引入各類資本,鼓勵股權結構多元化,推動各類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更好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堅持統一管理。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創新。各級政府授權本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的統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統計監測,層層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投向等宏觀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堅持權責明晰。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原則,合理界定職責邊界,厘清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的權責,完善授權經營體系,明晰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放管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嚴防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加強協調,統籌施策,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根據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結構等因素開展分類管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優化、運作規范和保值增值,切實維護資本安全。
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改革全過程,推動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三)主要目標
2019年6月底前,實現各級政府授權本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目標。2020年年底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體系統一健全,出資人法律地位更加明晰,形成權由法授、權責法定的良好局面。2023年年底前,進一步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制力,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體制機制更加健全,資本布局更加合理,資本管理更加完善,黨的建設更加強化,更好地完成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
體制機制更加健全。嚴格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配套完善我省政策制度,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依規行使有關權利,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原則,承擔管理責任。
資本布局更加合理。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效率顯著提高,布局結構不斷優化、主導作用有效發揮,繼續保持對重點國有金融機構的控制力,國有金融機構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履行社會責任中的引領和表率作用充分發揮,顯著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資本管理更加完善。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創新資本管理機制,強化資本管理手段,優化資本管理流程,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黨的建設更加強化。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工作體系更加完善,國有金融機構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鞏固。
二、加快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四)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按照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明確國有金融機構發展方向,優化內外部資源配置。對于我省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于處于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
(五)明確集中統一管理范圍。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以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統一管理范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各級政府授權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履職盡責,保障出資人權益。
(七)明確集中統一管理方式。根據國有金融企業在行業中的定位、產權關系,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對我省具有重要影響、產權關系清晰、管理較為規范的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由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對集團財務公司等特殊情況的金融機構國有資本,財政部門可委托有關部門、機構履行管理職責,明確委托過渡期。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依法依規組建云南省國有金融資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打造省屬國有金融資本集中運營管理專業化平臺,實現對省級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
(八)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逐步建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促進保值增值。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嚴格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機構,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嚴禁國有金融機構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
三、積極落實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九)落實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加強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嚴格執行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做好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工作;落實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管理制度,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及其重點子公司設立、改制重組、增資擴股、合并分立、無償劃轉、上市發行等國有股權變動和確認行為;落實國有金融資本全口徑報告制度,配合國家完善國有金融資產基礎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動態共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梳理已有制度措施和管理體系,及時調整優化,確保與中央精神保持一致。
(十)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和利潤分配管理,統籌金融企業科學發展、消化金融改革成本、組織財政收入等方面的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適度集中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益。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屬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一部分,既保持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一般公共預算、金融企業財務預算的相互銜接。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標準、規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進行,增強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力。財政部門為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金融企業為預算單位,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十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考核激勵機制。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通過界定功能、劃分類別,分行業明確差異化考核目標,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推動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國家戰略。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的獎懲聯動機制。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十二)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監督管理。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采取動態監測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體系、規范監事會監督制度、審計評估、社會公眾監督等措施,發揮綜合監管機制作用,加快形成有效監督體系。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督促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實施績效評價,監督金融機構接受社會審計和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審計機關依法開展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十三)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穩妥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有效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重點推進資產體量大、經營業績優的國有金融機構在境內外上市掛牌,不斷優化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增強企業活力,提升運營質量和效益。
(十四)健全現代金融機構法人治理體系。規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關系,并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派出股權董事、股東監事或股東代表作用,參與章程制定、戰略規劃、高級管理層選聘、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項決策。加強董事會在重大決策、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重要職責,充分賦予國有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和風險責任,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三重一大”、激勵約束、金融風險控制、利潤分配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范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的領導作用。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
(十五)提升國有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有關要求,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考核指標體系,引導其圍繞實體經濟發展需要,加強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服務,提升穩健發展能力、服務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統籌財政資源,擴大財政金融合作空間,創新合作方式,貫徹落實稅費減免有關政策,綜合運用貼息、獎補、政策性保險、融資擔保等手段,鼓勵金融機構網點下沉,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加快形成財政金融雙輪驅動共同支持實體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格局。
(十六)督促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細化完善內控體系,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自身資本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保證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堅持審慎經營,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動態排查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墻,避免風險相互傳遞。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行業、分領域做好金融領域風險排查及防控工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五、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十七)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不動搖,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范黨委參與重大決策內容和程序規則,把黨委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合理確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
(十八)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好干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為、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上級黨組織和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采用任期考核評價和年度考核評價方式,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以強化忠誠意識、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戰略思維、增強創新精神、鍛造優秀品行為重點,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造就兼具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計劃,重視從一線發現人才,精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集聚人才的體制機制。
(十九)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職業道德約束制度,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正確履職行權,廉潔從業,勤勉敬業。依法依規規范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里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范道德風險。加強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督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六、組織保障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強化領導,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制,穩妥有序推進各項改革工作。財政、金融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信息共享,統籌研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在國有金融資本確認、評估、轉讓、變更、統計、監測等管理過程中,依法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變動的審核。
(二十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區要摸清家底,結合國有金融機構在行業中的影響等情況,分類分步授權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明確財政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范圍、對象及委托過渡期,細化目標責任、任務分解、工作步驟和組織保障,由財政部門牽頭制定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工作方案,并報同級政府審批,明晰時間表、路線圖,確保改革任務圓滿完成。
(二十二)加強信息披露。按照中央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財政部門要向黨委全口徑報告國有金融資本情況,按規定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定期向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金融資本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注意宣傳引導,加強輿情監測研判,努力營造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良好氛圍。
(二十三)強化督導檢查。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改革工作的督導檢查,對政策落實到位的推廣其先進經驗、強化示范引領,對工作不力的及時糾正,及時全面掌握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予以指導。
(二十四)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和監督問責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加大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懲戒力度。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國有金融資本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實行終身追責,不因責任人調離、轉崗、提拔、退休而免責。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切實履行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實現集中統一管理,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來源:云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