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
財農〔2020〕1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各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
2015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動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運營(農業信貸擔保以下簡稱農擔),探索了有益經驗,取得了積極進展。當前,全國農擔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建立,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業務規模加快發展,但也存在業務發展不均衡、服務對象不精準、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等問題。根據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有關要求,以及2018年全國農擔工作視頻會議精神,為進一步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完善機制、嚴明紀律,促進全國農擔體系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國農擔體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深刻認識農擔工作的重大意義。建立健全全國農擔體系,是完善我國農業支持保護體系、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創新,是推動解決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中的融資難題、激發其內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財政撬動金融資本、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農業的重要紐帶,是構建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多元投入機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五年對全國農擔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務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為己任,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勇于擔當、主動作為,提高農擔業務覆蓋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鄉村產業振興和農業現代化。要切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擔保服務力度,實現“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農擔業務全覆蓋,助力貧困地區發展壯大農業產業,帶動貧困戶脫貧增收。
(二)始終確保全國農擔體系的獨立性。獨立性是確保全國農擔體系緊密可控、專注經營的機制基礎,各地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堅持政策定位,確保省級農擔公司作為一級企業法人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實現法人、業務、財務、考核、管理“五獨立”,以獨立性來保障政策性、專注性,從管理機制的頂層設計上避免政策性業務邊緣化和外部風險的導入。農業總產值占國民生產總值高于1%(含)的地區,2020年年底前未實現省級農擔公司獨立性要求的,不再享受中央財政對農擔的補獎政策。按照《財政部 農業部 銀監會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組建起來的各級農擔工作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要進一步發揮好職能作用,強化指導,確保農擔體系緊密可控、獨立運營。
(三)嚴格執行政策性業務范圍和標準。省級農擔公司要嚴格執行“雙控”規定,服務范圍限定為農業生產(包括農林牧漁生產和農田建設,下同)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產業融合項目(指縣域范圍內,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農資、農技、農機,農產品收購、倉儲保鮮、銷售、初加工,以及農業新業態等服務的項目),突出對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的支持;擔保規模限定為單戶在保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省級農擔公司只能開展“雙控”業務,加快消化存量“雙控”外業務,同時10萬元-300萬元的政策性業務在保余額不得低于總擔保余額的70%。
二、穩步做大業務規模,充分發揮政策性農擔職能作用
(四)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省級農擔公司要高度重視發展壯大專職人員隊伍,探索建立專職人員隊伍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動態平衡機制,采取垂直化、扁平化管理方式持續推進基層服務網絡建設,避免層層設機構,逐步將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下沉到市縣、基層,同時注意精耕細作、區域推進。要加強業務開拓、風險防控并重的自身能力建設,牢牢把握項目發現、調查、評審主動權,掌握“第一手”信用信息和信貸需求,綜合運用信用“軟信息”和經營“硬數據”,總結提煉符合農業生產和農村信用特征的產品模式,加快形成在客戶發掘、產品創新、風險評價、保后服務、風險化解等方面的核心競爭力。
(五)合力做大業務規模。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創新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種養大戶、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對符合放貸條件的農擔項目同意續貸的,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其繼續使用貸款資金。省級農擔公司要主動加強與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以及基層政府的深度合作,將做大政策性業務規模作為核心任務。鼓勵省級農擔公司拓展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首貸業務。對已按規定妥善履行授信審批和擔保審核職責的業務人員實行盡職免責。各地可結合實際加強農擔與其他支農工具的政策銜接,放大財政支農效應。市縣政府可與省級農擔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強化地方政府部門業務推介和風險源頭管控的責任擔當。
三、堅持底線思維,不斷健全農擔風險防控機制
(六)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省級農擔公司要發揮農擔專注、專業優勢,將擔保規模、期限、項目類型等風控因素融入產品設計,開發短、中、長期多種類型農擔產品,避免擔保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經營周期、災害周期等錯配及應急轉貸不暢衍生的擔保風險,鼓勵采取信用反擔保等符合農業農村實際的反擔保措施。要增強擔保履約能力,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嚴格審核有銀行信貸記錄主體的擔保申請,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貸款風險轉由農擔公司承擔,避免占用有限的擔保資源,增加借款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要切實加強保后服務與管理,鼓勵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及時盤活和處置風險項目,代償項目要加大追償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損失。要發揮公司主體作用和政府主導作用,嚴厲打擊各種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信用環境。
(七)充分利用數據信息。省級農擔公司要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鼓勵省級農擔公司與征信機構和評級機構開展合作,進一步提高銀擔業務合作效率和風險防控水平。各級農擔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農擔信息系統,結合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術,深度挖掘數據價值,創新農擔產品和再擔保產品設計,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風險。省級農擔公司要按月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擔保業務和代償風險統計報告,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全面性、連續性,并抄報本級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和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家農擔公司),國家農擔公司匯總分析后報送財政部,并抄報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為財政支農政策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八)發揮國家農擔公司職能作用。國家農擔公司要進一步加強對省級農擔公司政策性業務開展、風險防控等方面的經驗總結和培訓推廣,推動總對總戰略合作協議落地,促進各地農擔業務均衡發展。要對省級農擔公司的體系建設、業務發展、風險管控能力水平等方面進行評估分析,為完善全國農擔政策提供基礎性參考。要充分發揮對省級農擔公司的支撐和服務作用,體現政策性再擔保優勢,降低再擔保費率,及時給予代償補償。要完善再擔保業務模式,在自身經營可持續基礎上,探索建立對各地再擔保風險分戶管理,重點發揮系統性風險救助作用,限額不兜底,在合理分擔省級農擔公司風險的同時,避免信息不對稱和風險上移產生道德風險和引發系統性風險。
四、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層層落實農擔工作責任
(九)完善財政“一補一獎”政策。中央財政對政策性農擔業務實行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自2021年起五年內,擔保費用補助資金按照“政策性業務規模(上年末政策性業務在保余額與上年新增當年解保且實際擔保期限6個月以上的政策性業務規模之和,下同)×補助比例(1.5%)×獎補系數”測算,業務獎補資金按照“政策性業務規模×獎補比例(1%)×獎補系數”測算,并按照各地落實上年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情況進行結算。省級財政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政策,支持省級農擔公司降低擔保費用和應對代償風險,確保政策性農擔業務貸款主體實際負擔的擔保費率不超過0.8%(政策性扶貧項目不超過0.5%),同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支農支小職責,降低省級農擔公司擔保貸款利率,切實降低綜合融資成本。不鼓勵各地長期通過貸款貼息等方式過度降低融資成本,防止貸款主體資金挪用、無風險套利等行為對正常融資需求產生擠出效應,增大擔保風險和尋租空間。
(十)實行績效評價“雙掛鉤”。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對各地農擔工作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必要時請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政策性導向,在可持續經營前提下,不以營利為目的,突出放大倍數、“雙控”政策執行、風險防控等核心指標,評價結果與中央財政補獎資金規模掛鉤(評價表見附件1)。省級農擔公司績效評價獨立于金融類企業評價指標體系,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考慮農擔業務開展和政策性職能發揮的特殊性,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績效評價評分指引要求(詳見附件2),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對省級農擔公司的績效評價辦法,評價結果與財政補獎資金規模及省級農擔公司薪酬總額、高管薪酬和職務任免等掛鉤,切實發揮績效評價的指揮棒作用。
(十一)完善監督指導機制。各地要尊重省級農擔公司市場主體地位,按照現代企業法人治理及“放管服”要求完善監督管理,在履行好“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項、政策性職能發揮等監管職能的同時,賦予其經營決策自主權,避免重復審計、檢查、考核。同時,對于偏離政策性要求、業務拓展遲緩、風險防控薄弱,以及刻意隱瞞問題的,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必要時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將采取約談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等方式加以督促,并委托財政部當地監管局進行專項督查。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級農擔公司管理機制,強化各級農擔工作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作用,全面加強對農擔公司的指導、監管和考核,形成推動農擔工作合力。各地要統籌農擔與其他財政支農政策、形成合力,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本地農擔工作政策文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農擔工作總結和績效自評報告(包括情況說明、附表和基礎數據材料等)報送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各地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必要時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復核,一旦發現問題,視情況輕重相應下調評價等級和中央財政獎補系數。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細化省級農擔公司“雙控”業務具體范圍,于2020年6月30日前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抄送國家農擔公司,以后年度有調整的,應于當年3月31日前報備),并在績效評價時對“雙控”和政策性業務規模進行確認。各省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農擔機構的監管,提高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農〔2017〕40號文件仍然有效,但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績效評價評分表
2.省級財政部門對省級農擔公司績效評價評分指引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