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規劃綱要》的要求,為推進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規范化管理,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2020年7月15日
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以下簡稱“中國特優區”)管理,做大做強特色農業產業,塑強中國農業品牌,提升農業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規劃綱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國特優區立足區域資源稟賦,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農民增收為目的,堅持市場導向、標準引領、品牌號召、主體作為、地方主抓的原則,以發展特色鮮明、優勢集聚、產業融合、市場競爭力強的農業產業為重點,打造“中國第一,世界有名”的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具備以下特征:
——比較優勢明顯,特色主導產業資源稟賦好、種養規模適度、市場化程度高,安全、綠色、品牌產品比例高;
——產業融合發展,特色主導農產品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集群式發展,全產業鏈開發水平較高;
——現代要素集聚,土地、資本、人才、科技、裝備等要素集聚,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較高;
——利益鏈條完整,企業、協會、農民合作社、農戶形成緊密利益聯結關系,合理分享產業發展收益;
——運行機制完善,形成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主體多元、協會服務、農民參與的齊抓共建、協同推進的發展格局。
第三條 中國特優區所在地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可將當地農業特色產業納入本地經濟建設重點,制定相應扶持政策。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牽頭負責做好規劃建設。
第四條 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協會等主體積極參與,承擔相關工作,推進特色產業高效發展,構建緊密型的利益聯結機制,有效帶動農民增收致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認定的中國特優區,各省級特優區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原則上以縣(市、區,林區,墾區)為單位申報。區域內特色主導品種相同、獲得同一地理標志認證(登記)的地級市可單獨申報,地級市區域內的部分縣(場)也可聯合申報。對“三區三州”地區認定標準適當放寬。
第七條 各地以《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規劃綱要》對重點品種(類)和區域布局的總體要求為指導,立足本地產業實際,充分挖掘資源優勢,綜合考慮市場需求,統籌兼顧糧經產品、園藝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和林特產品等五大類特色農產品,自主選擇品種。
第八條 凡申報中國特優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業競爭力突出。產業資源特色鮮明、品質優勢明顯、生產歷史悠久,產品市場認可度高,特色主導產品在全國具有較強代表性和競爭力,產量或產值在全國同級地區位居前列,具備發展“中國第一,世界有名”的基礎條件。
(二)市場建設有力。產加銷、貿工農一體化協調推進,特色主導產品市場供銷穩定,市場主體創新能力強,管理機制健全,擁有較高影響力的農(林)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三)推進措施務實。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特色產業發展,在產業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進、價格機制和品牌創設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較好成效。
(四)示范作用明顯。在特色產業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科技支撐體系、品牌與營銷體系、質量控制體系等方面示范作用明顯,具有較強帶動作用。
(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特色農產品種養要符合農業、森林、草原、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第九條 中國特優區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報,省級農業農村、林草、發展改革會同有關廳局組織推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認定”的程序開展。申報主體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林草部門按要求填寫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條 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中國特優區認定專家委員會,依據標準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中國特優區認定建議名單。經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同意后,公示中國特優區認定建議名單。公示無異議后,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發文認定。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由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牽頭負責中國特優區規劃,制定有關政策。省級農業農村、林草部門牽頭負責指導本?。▍^、市)中國特優區的建設,跟蹤與監管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由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牽頭負責中國特優區評價認定、組織管理及監測評估等工作。
第十三條 中國特優區認定專家委員會對中國特優區的創建、申報、認定、監測、評估等開展技術支撐和咨詢論證。
第四章 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中國特優區實行“監測評估、動態管理”的管理機制。由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牽頭負責中國特優區的監測和評估,省級農業農村、林草部門牽頭負責跟蹤與監管本地區中國特優區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 建立中國特優區動態監測制度。中國特優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農業農村、林草等相關部門,按照監測指標體系,采集、整理、報送有關數據,每年將中國特優區總結報告和監測數據于11月底前報送省級農業農村和林草部門。省級農業農村、林草部門于12月中旬前將審核后的總結報告及監測數據分別報送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中國特優區報送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分析,發布發展報告。
第十六條 建立中國特優區綜合評估制度,每四年評估一次。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中國特優區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評估達標的中國特優區,繼續保留資格。對評估不達標的中國特優區給予警示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標的,撤銷“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稱號,并通過媒體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對特色主導產業非農化嚴重,特色品牌使用特別混亂,發生嚴重侵犯農民利益、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重大生產安全和質量安全事件等情形的中國特優區,經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研究,撤銷已經認定的“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稱號,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中國特優區及申報中國特優區的地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經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研究,撤銷已經認定的“中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稱號;未經認定的取消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中國特優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省級特優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